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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8+1项)

发表时间:2020-06-05 16:06:38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关注条件),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1】强调同一纳税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

【解释2】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概念解释】“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解释3】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视同销售。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注意1】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注意2】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总结】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


用途

自产及委托

外购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

(对内使用,防止漏税)

不抵进项

(对内使用,最终消费)

投资、分红、捐赠

视同销售

(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视同销售

(对外使用,继续流转)


(九)“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