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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均在网上进行

发表时间:2020-06-05 16:06:35

(一)申领
1.凡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管理系统上注册登记,扫描上传营业证照、近6个月的完税凭证或社保证明和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2),即可申领服务券。  
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的情况分批次发放服务券。具体领券日期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放服务券通知为准。
3.发放按照申领的先后顺序,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已领取服务券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该企业当年已申领额度;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
(二)使用
1.持有服务券的企业在当批服务券截止申领后30个自然日内选择服务产品下单,上传服务合同(协议),否则持有的服务券将被系统自动收回。服务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服务券给服务机构,并上传全额发票(企业自付加服务券补贴金额)、对公转账凭证(企业自付金额)。
2.服务机构核对企业上传的材料,收取服务券。企业预计无法使用的服务券应按规定主动退回。
(三)兑现
服务机构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服务券兑现工作。
1. 申请。服务机构兑现申请应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上传申请兑现材料,包括:服务券兑现申请表(详见服务券管理系统)、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详见服务券管理系统)和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统一规定的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机构及其服务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服务合同及兑现金额审核;认为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3.结算。根据各服务机构上报的兑付申请材料,分别计算出各服务机构的资金数额,拟定资助计划。
4.公示。资助计划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服务券兑付结算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工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组织开展复核。
5.结算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局按照省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汇总报省工信厅备案。
服务券不符合规定无法兑现的情况,责任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